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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0-847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08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 12- 10 16: 4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2020 年修订)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市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 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震灾情报告

4. 1    震情速报

4.2    灾情报告

5    应急处置

5. 1    搜救人员

5.2    安置受灾群众

5.3    开展医疗救治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 10    发布信息

5. 11   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5. 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 13    加强卫生防疫

5. 14    应急结束

5. 15    应急工作总结

6    指挥与协调

6. 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6.2    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与重建

7. 1    善后处置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 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 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10    监督与管理

10. 1    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10.2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浙江 省地震应急预案》 《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近海域、邻 近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市指挥机构

2. 1. 1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震指) 为市地震应急指 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震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震指副指挥长由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 处处长担任,市震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 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 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 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人防 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 口岸和渔业局、市民航事务中心、市 科协、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台州 电业局、台州火车站、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 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台州银保监分局、台州军分区战 备建设处、武警台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 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市震 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 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 1.2 现场指挥部

市震指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 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 成员由市震指成员、地震灾区县(市、区)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相 关负责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 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调动 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及时汇报震情、 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 做好新闻单 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 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震害评 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2.2 县(市、区)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 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有关单位按 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 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 1.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I 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 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 害。

3. 1.2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 死亡(含失踪) 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 地震灾害。

3. 1.3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

死亡(含失踪) 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 地震灾害。

3. 1.4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 3.0 级以上、4.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 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 I 级、Ⅱ级、 Ⅲ级、 Ⅳ级。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启动 I 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启动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综

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 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 过度。

4 震灾情报告

4. 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 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市震指和震区所在县(市、区) 抗 震救灾指挥机构收到震情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 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4.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 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灾情信息; 灾区县(市、区)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收集的 灾情、震情等信息报同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 报。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伤亡和失联人数、倒损房情况、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 应急处置

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和单位,根据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需要, 有序采取以下措施。

5. 1 搜救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基层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干 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 备和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 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严密组织救援行动,合理分工,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2 安置受灾群众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各 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 受灾乡镇(街道) 、村(社区) 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 物资有序发放。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 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 构的需要; 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3 开展医疗救治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 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 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 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 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4 抢修基础设施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 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 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 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 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在省地震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布设 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 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 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 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加强次生灾害监 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 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 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 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 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 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牵头,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 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 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 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红十字会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根 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 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 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 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 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 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 恢复等开展对 口支援。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外事管理部门牵头,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 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 外人员,配合做好国(境) 外救援队入 境参与救援行动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国(境) 外救援 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 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做好国(境) 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相关 工作。

5. 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 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 时、准确、客观。

5. 11 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宣传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 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 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 口、人员伤亡 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 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地震 灾害损失评估。

5. 13 加强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灾 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 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 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 报告制度。

5. 1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 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 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 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 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 15 应急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 抗震救灾指挥 机构和市震指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市震指办公室 提交总结报告。市震指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 部( 以下简称省震指) 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 指挥与协调

6. 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震指启动 I 级应急响应。在国务 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震指统一组织、 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市震指启动 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委省政 府的领导下,由省震指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震指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 震指牵头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灾区现场指 导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协调相关救 援力量、物资和装备支持。

6. 1. 1 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区) 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按 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 展自救互救、开设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 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 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协调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市震指各成员单位接震情、灾情通报后,按照各自职责和市震指要求,结合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市震指根据灾情信息,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分析研 判灾情,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 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调运准备,协调救援队伍、相关专家做好应 急救援准备。

6. 1.2 处置措施

在启动Ⅲ级、 Ⅱ级或 I 级应急响应后,市震指对以下工作进 行部署,并组织协调实施:

( 1 )协调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 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选派社会救援专业力量,赶赴灾区抢 险救灾。

(2 )开展伤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 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 力和秩序。

(3 )组织调拨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 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 )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 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 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 )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重要建筑的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 等工作作出部署。

(7 )请求省震指派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 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 作。在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 定工作。

(8 )协调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 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 )组织有关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 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 10 )视情实施限制无关人员和车辆前往或途经灾区,对灾 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 11 )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 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 12 )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确保灾害现场指挥 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及时接收、报告、传达信息。

( 13 )其他重要事项。

6. 1.3 现场指挥部工作

( 1 )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 省、市震指工作部署。

(2 )根据灾区所在地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 )指挥、调度市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 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4 )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为灾区提供交 通运输保障。

(5 )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 )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 )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情况会议,各工作组汇报

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 议。 向市震指及时报告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8 )完成市震指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主要 由灾区所在县(市、区)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 市震指加强值班值守,保持与灾区信息联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 和专家赴灾区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

市震指办公室及时收集掌握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向市政府 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震情和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并做好续 报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灾区地方政府的请求,派出工作组 和专家,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拨调运抗震救援物资 装备,指导、协助灾区地方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 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 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同时提出需要市震指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7 恢复与重建

7. 1 善后处置

灾区地方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 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 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 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 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 查和理赔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 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报上级党委、 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 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

8. 1 队伍保障

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 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和县(市、区) 政府应加强地震救援、 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 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 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基层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 震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 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 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 员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 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包含地震在内的灾害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运转 顺畅,震后有效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 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先进的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 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 数据共享机制。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震指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  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 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  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市、区)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 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市、区) 政府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的经费。市财政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 支持。

8.4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 台州分公司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 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 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 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 信手段有效、畅通。

台州电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 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 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台州火车站、市民航事务中心、

市港航 口岸和渔业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 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 立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机制。

8.5 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

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 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责任 主体,制定应急运行方案,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统筹安排所必 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 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 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 出 口的畅通; 对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要定期检测、维护,使 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文化广电、应急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 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 手机等载体,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 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 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部门 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 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 能培训。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 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 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市城区、人 口密集地区和中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  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市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  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报告市政府; 市震指督导有关地方政府  做好应对处置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  予帮助指导。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 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市应急管理局、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 和市公安局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平 息传言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 1 )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地震局震情趋势会商意见,拟定宣 传 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澄清事实,及时解 除群众疑虑。

(3 )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商请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派 出相关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 对事件发生地宣传机构进行指 导,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5 )传言发生地的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对 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进行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 )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 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接收到的震情信息 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港航 口岸和渔业局、台州海事局 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港航 口岸和渔业局、台州海事局等接

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并及时发布海洋相关灾 害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 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 议,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 监督与管理

10. 1 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 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 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县(市、区) 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 应急预案。市震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可制订地 震应急工作方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报市应

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 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 中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 应 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 损失的,迟报、瞒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截留、 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附则

( 1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106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  市震指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 1


市震指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震指职责:

( 1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 )向省震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 )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 )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 外省(境外) 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5 )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 理;

(6 )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 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 )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 )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 )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现场地震应 急救援工作;

( 10 )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 征用等应急措施;

( 11 )执行省震指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 12 )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 13 )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 14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震指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 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 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 会同市应急管理局 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协助处理 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  市发展改革委: 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参与 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  市经信局: 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 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  市教育局: 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 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 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 援; 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 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把 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 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  市科技局: 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 技术研究。

6.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 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 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7.  市民政局: 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 的善后处置; 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8.  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和 监督; 协同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 接收分配市外支援经费。

9.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技术支撑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 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负责提供 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 援保障工作; 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10.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 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 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11.  市建设局: 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灾情上报、续报; 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 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指导监管建设工 程的防震措施。

12.  市交通运输局: 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 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 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 设施的排险抢修; 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 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 交通的管制措施; 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3.  市水利局: 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 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 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 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 处理堰塞湖险情; 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4.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 生产工作; 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5.  市商务局: 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 市场供应工作; 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 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中央和省调拨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 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配合做好救灾物 品的发放工作。

16.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

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指 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7.  市卫生健康委: 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 时上报、续报; 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组织各级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 安全; 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18.  市应急管理局: 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 震救灾进展情况; 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 负责全市地震应急 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 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 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 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 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 灾捐赠; 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 置工作; 承担市震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  市市场监管局: 指导和帮助灾区保障食品药品等物资质 量及供应,维护灾区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20.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21.  市人防办: 协调人防工程参与应急避难工作。

22.  市综合执法局: 指导协调受灾地城市道路、桥隧、排水、 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工作。

23.  市港航 口岸和渔业局: 负责海域地震引起的海洋灾害监 测、预防和应急处置。

24.  市民航事务中心: 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涉及 民航运输方面的相关事务。

25.  市科协: 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应急科普宣传。

26.  市慈善总会: 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7.  市红十字会: 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组织参与 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8.  台州海事局: 负责协调、指挥海域地震发生后的相关救 助工作。

29.  市气象局: 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30.  台州电业局: 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 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 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31.  台州火车站: 组织协调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的抢 险抢修; 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铁路交通、应急救 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2.  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联通台州分公司、 铁塔台州分公司: 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 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

33.  台州银保监分局: 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做好防 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 赔和赔付工作。

34.  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力量, 并根据市震指的用兵需求,归 口协调驻台部队、区外军队应急专 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 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35.  武警台州支队: 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 行工程抢险等; 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 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6.  市消防救援支队: 在市震指的统一指挥下,调集地震相 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 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附件 2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编 组及职责分工如下:

1.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

头,武警台州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航事务中心、 台州海事局、台州火车站、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 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 空投及铁路等投送工作; 清理灾区现场。

2.  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 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红十字会、市慈 善总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 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 灾物资,指导灾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 管理志愿者 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3.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 农业农村局、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台州支队、市红十字 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 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 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 检查、 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 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 的服务与心理援助; 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 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  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 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执 法局、市港航 口岸和渔业局、电信台州分公司、移动台州分公司、 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台州分公司、台州火车站、台州银保监分 局、市民航事务中心、台州电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 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 组 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 险应急物资供应; 协助保障有关应急资金; 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 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  现场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民航事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 参加。

主要职责: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 及时组织扑 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 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 山洪灾害、海洋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 组织疏散群众; 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 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 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 强监控; 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加强气 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台州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 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 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 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 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 做好 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县的干线交通管 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  震害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 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台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在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发 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 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 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 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 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 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 指导做好抗震救 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台政办发〔2020〕5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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