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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194/2020-19639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2-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财预审发〔2020〕1号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 01- 07 15: 43 浏览次数:

市本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现将《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造价的有效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 712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3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 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财务活动、投资造价的监管、项目的绩效考核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中,可视情况委托相关的咨询服务单位为其提供服务。

本办法中的咨询服务单位指依法按相关程序确定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服务的各类咨询公司和其他机构,其咨询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财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与评审等,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考虑或选择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时,应本着绩效优先的原则,优先考虑功能需求的实现、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禁止盲目提高建筑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在整个项目期间,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估算管理

第八条 在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投资估算、提出资金落实方案。市重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资金安排的必备要件。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以下事项: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方案、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反馈投资估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条 财政部门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指标和建设标准,在项目决策阶段,将根据已有的项目指标和建设标准,对项目的投资估算进行评估,对项目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审核的具体流程: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征询财政部门意见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投资估算书及与其相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完成投资估算评审,并结合资金落实方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估算前,应做实做细相关前期工作。在评审期间,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资估算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完善的资料,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等。

第十三条 对由年度部门预算统一安排的维修改造等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年度预算时应考虑该项预算并附详细项目清单。财政部门在对年度部门预算评审期间,视需要对上报的项目清单及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小型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项目清单执行。如少数项目出现预算不足,可按权限在各项目之间进行调剂。建设单位可对属于本单位的各项目进行调剂,但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同意。主管部门可对下属各单位之间的项目进行调剂,但需报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除立项项目及年度预算安排的小型项目外,原则上不得追加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其项目预算应由财政部门评审后再按相关程序进行。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须达到一定的设计深度后方可编制概算,项目概算必须由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对项目概算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就完成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征询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在出具概算征询意见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对所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释、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 施工图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图预算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进行编制, 其编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施工图预算造价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图预算备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1.项目已完成相关的审批程序:一般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的批复;由年度预算安排的维修改造等小型项目已完成年度预算的批复;追加预算的项目应完成项目预算审核及相关批复。

2.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及其他技术文件满足预算编制及施工要求,并按规定完成图纸审查等工作。

3.招标文件已初步完成,项目的主要材料及结算条款等均已明确。

4.施工图预算已按要求完成审核。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方式、结算口径等与结算相关的内容进行详细合理的约定,不应盲目套用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变更、签证行为。出现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市审核小组审批,具体遵照《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台政办函〔2019〕25 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资料时,应对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结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并及时抽取咨询服务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实施监督,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必要时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 “放管服”的要求,工程结算造价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不需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结算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的采购监督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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