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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9-2074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9-0009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9〕17号 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06- 19 09: 5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 推进“最多跑一次” 改革, 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 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营商环境, 根   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   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人自身未持有, 由第 三方权威机构开具, 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材料。

本规定所称“无证明城市”是指通过全面清理群众和企业办 事的证明材料, 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 料一律取消, 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协助、 当事人承诺等方式, 实现办事过程无需申请人提交的办事方式。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 以下称 行政机关或者办事部门) 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 称办事项目) 过程中涉及申请人证明材料的提交, 适用本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 又不能 通过网络核验的, 以及由我市初审需报上级办理的办事项目, 不 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跑改办) 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督促、评估全市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为全市实施“无证明城市”提供法律咨询, 并 开展执法监督活动。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进驻中心办事项目“无证明城市” 实施工作。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为全市实施“无证明城市”提供数据 共享和部门协查信息化系统保障。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实施 “无证明城市”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建立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 统筹、协调、指导“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 研究处理实施 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由跑改办、司法局、行政 服务中心、大数据发展中心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跑 改办。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行政机关办事项目《证 明材料取消清单》, 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 关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清单公布后, 行政机关因执行法定职责需要增加设定证明材 料的, 应当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行政机关报请核准时应 当提供设定该证明材料的依据, 并明确替代核查方式。县(市、 区) 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行政机关增加证明材料的, 应当报市联 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因设定证明材料的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 清单明确调整为 其他方式核查的证明材料自依据废止或者修改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机关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项目的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 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 或者能被其他材料涵 盖或者替代的,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取消。

第八条  对风险可控的办事项目涉及的证明材料, 鼓励行政 机关采用申请人承诺方式办理。

采用申请人承诺方式办理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当 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事项, 制作承诺书模板 供申请人使用, 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在事中 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 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 或者依法撤销有关决定。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 护,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同时对行政机关和经办人员 不作负面评价, 不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机关对违反承诺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规定两年内不适用 书面承诺方式替代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并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 施。

第九条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依托市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和“一 证通办”数据应用系统提供数据共享和部门间信息协查应用。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证明材料梳理和业务流程梳理, 并配置本单位个人 CA、读卡器、电子印章等终端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 和应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推进信息共享 工作。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核查证明事项信息的, 行政机关 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查, 不得向申请人索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证明材料取消后, 明确通过部门间协助方式核查 证明事项相关信息的, 办事部门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要 求协查部门提供需要协查的相关信息。

协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查询结果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反馈给办事部门, 其中即办件 的办事项目, 协查部门应当在 30 分钟内反馈协查结果; 非即办件 的办事项目, 原则上应当在 24 小时内反馈。

协查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协查结果的, 办事部门应当将 相关情况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办事部门 报告后,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

协查时间不列入对办事部门办件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和部门间信息 协查系统无法获取相关证明事项信息, 或者获取的相关证明信息 和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符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并 以申请人补充的材料为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的, 应当做好台账记录, 并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和部门间信息协查 系统查询相关证明事项信息的, 鼓励行政机关采取上门调查、实 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第三方核验相 关证明事项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办事项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机 构和组织查询相关证明信息, 掌握相关证明信息的有关机构和组 织应当协助查询。

行政机关向有关机构和组织查询相关证明信息时, 应当提交 申请人查询委托书。

第十五条  明确调整为通过信息共享、部门间协查或者部门 调查核实方式办理的相关证明事项信息, 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 提供的, 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根据前款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 办事部门应当做好 台账记录, 并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其所获取的证明 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无证明城市”监督 专窗, 专门受理申请人对实施“无证明城市”的投诉和举报, 并 会同跑改办、司法局、大数据发展中心等单位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 12345 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全市实施“无证明城市” 情况定期开展评估, 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级行政机关和各县(市、区) 实施“无证明城市”不力, 市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请市政府对市级行政机关和县(市、区) 政府主要领导开展约谈。具体约谈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 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机关和各县(市、区) 政府实施“无证 明城市”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联席 会议办公室制定, 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证明材料取消后仍向申请人索要, 或 者擅自增设证明事项, 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协查信息的, 以及有违 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 由有权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电、 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 等公共服务领域参照本规定开展“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 并由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台州市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台州市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 研究处理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落实《台州市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 工作规定》各项职责, 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成员单位

台州市实施 “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议) 由市跑改办、市司法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发展中 心组成, 市跑改办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林金荣 担任召集人, 陈刚敏(市跑改办)、彭永军(市司法局)担任副召 集人, 邵宣豪(市跑改办)、戴平(市司法局)、金文明(市行政 服务中心)、陈友增(市大楼据发展中心)担任成员。联席会议办 公室设在市跑改办, 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邵宣豪兼任办公室 主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在联席会 议之前, 召开联络员会议, 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及其他有关事 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给有关单位。


台政办发〔2019〕1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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