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索引号: 002668661/2019-796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5-10 09:55:17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06- 19 09: 5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我市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全面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无证明城市”。全市共清理证明材料7285件,其中市本级清理证明材料482件、椒江区695件、黄岩区776件、路桥区845件、临海市801件、温岭市776件、玉环市686件、天台县728件、仙居县754件、三门县742件,全市域范围“无证明城市”基本建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予以公布。县(市、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市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中明确为直接取消或者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的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证明材料自2019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办事部门不得向申请人索要。未经批准,办事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设定证明材料。

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提交的,有关办事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事项,制作承诺书模板供申请人使用,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同时对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以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协查以及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代替证明材料提交的,不包括有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我市初审报上级办理的办事项目。证明材料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协查以及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后,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证明材料取消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办事部门向掌握相关证明信息的机构和组织要求协助调查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提供协助。办事部门在执行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跑改办)报告。

附件:台州市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19〕1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