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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9-2073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9-0003 有效性: 拟修改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9〕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04- 22 11: 2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 确保市域铁路建设 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域铁路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域铁路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 持、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市市域铁路规 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域铁路沿线县(市、区) 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 机构, 协助市政府实施本办法, 牵头做好本辖区内市域铁路政策 处理、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安置、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 处置、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五条 市轨道交通集团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市域铁路 融资、建设、开发经营、运营等工作, 并协同市发改委、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做好市域铁路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承担 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人防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域铁路沿线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 做好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域铁路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市域铁路规划体系包括市域铁路线网规划、市域铁 路建设规划、市域铁路用地控制规划、站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等专项规划。

第八条 市域铁路线网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市轨道交通集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 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组织 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经市轨道交 通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审定后, 适时修编, 并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 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域铁路建设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市轨道交通集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市域铁路线网规划组织编制, 按规定程 序报批。

第十条 市域铁路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 市轨道交通集团及沿线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域铁路线网规划、建设规划, 及相应深度要求的线路及站场总平面设计方案等组织 编制。沿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市域 铁路用地控制规划有关内容。

市轨道交通集团应当先期组织编制相应深度要求的线路及 站场总平面设计方案, 为编制市域铁路用地控制规划提供技术支 撑。

第十一条 站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 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按照“一站一策”的原则, 结合规划管理单元进行编 制, 原则上站场片区范围不小于轨道交通站场周边 500 米范围,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控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批与市域铁 路有关的其他建设项目时, 应当对已经批复、批准或市域铁路用 地控制规划已明确的市域铁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电力牵引 变电站及高压线路廊道、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与其 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轨道交通集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向相 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依申请对市域铁路建设工 程分类或分段、分块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根据市域铁路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实 施阶段等情况设立市域铁路保护区, 保障市域铁路规划控制和建 设的顺利进行。市域铁路保护区包括特别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 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本办法设立的市域铁路保护区仅适 用于正在建设和已列入浙江省都市圈城际铁路建设规划但尚未建 设的市域铁路项目, 项目建成后, 由沿线县(市、区) 政府向市 域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消。

特别保护区是指保障轨道交通及其附属工程的顺利施工、工 程质量等所需要划定的区域。

控制保护区是指在特别保护区范围基础上向外延伸, 对区域 内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一定控制的缓冲区域。

第十五条 在建的市域铁路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市域铁路 保护区:

(一) 地下车站和隧道: 其结构外侧 10 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其结构外侧 10 米之外、 50 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二)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 车站结 构外侧和线路最外侧轨道外边线外侧 5 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其外 侧 5 米之外、 20 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三) 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 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 其外侧 5 米内为 特别保护区, 其外侧 5 米之外、 10 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四) 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和桥梁: 其结构外侧 2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其结构外侧 20 米之外、 100 米内为控制保护 区。

(五) 特殊困难地段的控制保护区范围另行论证确定。

第十六条 已列入浙江省都市圈城际铁路建设规划但尚未建 设的市域铁路项目, 按照下列标准设立市域铁路控制保护区:

(一) 市域铁路最外侧轨道外边线外 20  米划定为市域铁路 控制保护区。

(二) 尚未具体编制线路及站场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市域铁路 项目, 普通车站按照宽度 100 米、长度 250 米划定市域铁路控制 保护区; 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等)的车站按照宽度 100 米、长度 600 米划定市域铁路控制保护区。

市域铁路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 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 设施保护区重叠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市域铁路特别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范围线由市政 府指定的单位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并实现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 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市域铁路特别保护区内, 除市域铁路必要的配套 设施工程以及与市域铁路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外, 不 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需办理行政许可的,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市域铁路安全保护方案, 并委托具有评估咨询资质的单 位进行安全评估,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许 可前, 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集团意见:

(一)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 钻探、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 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地基加固。

(三) 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 打井取水。

(四) 埋设、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 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 可能影响市域铁路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活动或作业行为, 依法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 作业单 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作业前, 应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集团意见, 市 轨道交通集团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市域铁路保护区内已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 与市域铁路项目同步实施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 会同市轨道交通集团在规划设计阶段共同提出同步实施方案, 按 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 已经规划许可但建设时间滞后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 项目, 市轨道交通集团可委托具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评估。确需调整的, 应由市轨道交通集团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调整方案按程序经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 依法变更或 者撤回已经作出的规划许可, 但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在对侵入市域铁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因特殊情 况确需进行出让时, 应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地块与市域铁路的空间 关系, 地块内是否设置有出入口及通道、通风竖井、冷却塔等附 属设施, 明确因市域铁路保护可能引起的相关费用, 并就涉及市 域铁路的具体技术条件征求市轨道交通集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域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轨道交通集 团负责市域铁路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域铁路建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按照国家 标准和规范,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政府指定的市域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台州市域铁 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域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 设备供应等,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并符合保 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域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 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监测等业务的企业, 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事先 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市域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 对市域铁路建设工 程分类或分段、分块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轨道交通集团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市 域铁路用地使用权, 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 理登记手续。

经批准的市域铁路建设用地, 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确需变更 的,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市域铁路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 相邻 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因市域铁路建设需要, 确需移栽树木和绿化、拆除公园、迁 改交通信号设施、改建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 应依法依规办理相 应行政许可; 市域铁路施工完成后, 由市轨道交通集团恢复原状 或者迁建。

第二十六条 市域铁路工程建设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 水、通信等管线和建(构) 筑物,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和其 他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市轨道交通集团如实提供涉及市域铁路建 设的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档案资料, 并现场技术交底。

涉及管线迁移的, 管线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协商确定管 线迁移方案和费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市轨道交通集团应当在市域铁路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前对市域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 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二十八条 市轨道交通集团应当按照技术规定, 采取安全 防范措施, 避免和减少对市域铁路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 市基础设施的影响。因施工作业造成损坏的, 市轨道交通集团应 当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市域铁路建设完工后, 由市域铁路建设单位组 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经初步验收合格的, 市域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调试, 并适时进行试运 营。试运营合格后,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 手续。

第五章  安全质量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市域铁路建设活动严格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 工的原则, 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市域铁路建设单位是市域铁路安全质量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 配 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域铁路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应当 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在项目初步设计时, 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编制 安全专篇。

市域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 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域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 展市域铁路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 同时按照有 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市域铁路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 应当提交经 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轨道交通集团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市域铁路 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 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 并报相 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域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应 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将市域铁路建设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 检查范围,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职责范围内对 市域铁路建设期的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轨道交通集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 市域铁路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域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 府批准,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市域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 协调机制, 执行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市域铁路建设发生 安全质量突发事故的,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并按规定向市域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政办发〔2019〕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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