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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6 |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时间: 2019- 03- 26 14: 21 | 浏览次数: |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精神,在对市本级试行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后,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将试行的参保范围扩大到市区(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及市本级)。
一、参保范围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缴费标准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度用人(实习)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封顶保底后确定;如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经办要求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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