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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9-796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1-10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02- 13 10: 5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 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形成以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 吸收法 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确定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本 级政府、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 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 作用。要进一步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有机整合并充分发挥公 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贯穿 行政决策全过程, 形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严格依法办事、 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 责人为本级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处理 重要法律事务, 协调各方面意见, 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市政府依托全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全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欠缺的县(市、区) 政府提供支持, 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政府和法律事务较多的部 门可聘请若干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较少 的部门, 可以由本级政府统一聘请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 顾问; 乡镇政府可以与同级党委联合聘任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县 (市、区) 政府可以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律师或专家, 全职办理 政府法律事务。

第七条  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高, 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一般应 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 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 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 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 严格遵纪守法, 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 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  遴选专家、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可以采用公 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方式。

聘任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应当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 同。

第九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聘任机关在下列工作阶段, 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 与, 听取其法律意见:

(一) 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 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论证阶段;

(三) 地方立法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论证阶段;

(四) 涉及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仲裁案件的前期协商调 解阶段和立案阶段;

(五) 聘任机关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阶段。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安排, 履行下 列职责:

(一) 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 究;

(二) 为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 律意见;

(三) 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四) 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 事务;

(五)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 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 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六) 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 提供法律服务;

(七) 办理聘任机关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 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据事实和法律, 充分发表意见及建议, 提出法律意 见;

(二) 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 的工作条件;

(三) 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 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 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 为 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 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 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 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 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 突的法律事务;

(五) 不得发表、散布有损聘任机关声誉的言论。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的, 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给予支持,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并实施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 组织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 为法律顾问履行 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

(三) 利用全省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 保存法律顾问信息 及其工作记录;

(四) 组织法律顾问工作考核, 确定考核意见;

(五) 承办聘用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组织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 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 安排法律顾问分别研究办理; 必要时, 可以召 开法律顾问会议、专题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的, 应当至 少提前5 日为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材料,但聘任机关要求办理的紧急 法律事务除外。

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 应当与相应工作资料一 并保存归档。

第十八条  聘任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报送的法律 意见, 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 聘任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不得提交讨 论或者作出决定:

(一)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

(二) 法律顾问认为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法律顾问工作机 构报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一)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不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考评不合格的;

(三)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 业处分的;

(四)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业务工作能力不再 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 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 职责的;

(六) 本人申请离任的;

(七) 出现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 将建 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法 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 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按规定使用。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 由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量和工 作绩效提出意见报聘任机关批准后支付; 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工 作报酬可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时, 违反本规定,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 影响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政办发〔2019〕3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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