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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8-128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18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12- 27 16: 4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等执行机关,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其他决策事项。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实施满一年。对有实施期限的政策措施,在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开展评估;对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政策措施,可以分阶段开展评估;对短期应急性政策措施,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评估。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接受预先确定的意见和结论,不得受利害关系人影响。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第三方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负责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评估经费纳入市级财政保障范围,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统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为第三方评估提供技术服务和公共平台支撑。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征询意见、调查研究等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评估计划建议,明确评估项目、执行机关、评估时间、评估机构意向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评估项目应当综合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程度、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

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与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有比较稳定的行业专家和研究队伍,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能力;机构运转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体评估事项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评估机构可以从省级和市级预算单位中定向确定,也可以委托社会智库等非市级预算单位承担。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评估委托方,应当与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的内容、要求、期限、经费预算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评估机构属于非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省级和市级预算单位的,由评估委托方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属于社会智库等其他单位的,由评估委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竞争性采购方式择优确定。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熟悉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主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不得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

(二)明确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指标、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内容。评估方案经由评估委托方审查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三)开展评估调研。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数据收集、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座谈交流等方法收集重大行政决策资料、图文、数据以及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执行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档案、数据图表、音像视频等,并为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等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对照评估标准实施评价,形成评估结论。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坚持“强谋划、强执行,提高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的工作导向,选取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进展和执行效果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包括执行体系建立、相关执行机关协同配合以及执行举措的时效性、正当性、合法性等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实现程度,包括产生的近期效益和远期影响,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等;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

(四)行政系统内部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

(五)评估委托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问题导向,对照评估指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判,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建议可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评估指标完成情况;

(三)评估结论及政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委托方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讨论评判,并由评估机构修改完善后报评估委托方。

第十一条  评估项目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评估报告反映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完善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经验推广或者跟踪审计、跟踪督查、跟踪评估的重要参考。

市政府领导对评估报告作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确要求的,由执行机关及相关单位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必需的经费经评估委托方统一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评估机构属于非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省级和市级预算单位的,列入该单位部门预算;评估机构属于社会智库等其他单位的,相关预算列入评估委托方部门预算,并由评估委托方负责组织实施。

评估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支付评估经费。评估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执行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评估工作,不得引导评估机构作出预设的事实判断和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评估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评估成果归评估委托方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执行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评估工作延误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缴评估经费;违反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台政办发〔2018〕8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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