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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9-796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06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12- 02 09: 1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 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使减排措施与空气质量改善挂钩,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 月 30 日)

(4) 《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

(5)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办大气函〔2017〕86 号)

(6)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

(7)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 号)

(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 9 月28 日)

(9)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 年 5 月 1 日)

(10)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J622—2013)

(14)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5 月 27 日)

(15) 《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9〕19号)

(16) 《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 年 5 月 27 日)

(1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


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以AQI>200 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可参照执行,具体授权台州市“五气共治”办落实。轻中度污染天气,是指 100<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三~四级(轻中度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是应对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当地政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 强化预警,分级管控。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分析研判,定期开展会商, 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4) 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及关系

本预案是台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重污染天气执行预案,市、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市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本领域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应急预案的要求,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制订与本预案相衔接的重污染天气执行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本地区政府的要求, 编制与本预案相衔接的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应急预案制订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制订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要相互衔接, 形成应急预案体系。《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见图 1.5—1。





图 1.5-1 预案体系关系图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监测预警组、应急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后勤保障组。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具体如下:




图 2.1-1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1 市指挥部组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负责人。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部门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2.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 组织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 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 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 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 批准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7) 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上报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负责重污染天气的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1)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 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 配合其他部门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5) 根据市指挥部指示,配合开展对各部门、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6) 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8) 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 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0) 负责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1)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小组

2.4.1 专家咨询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专家咨询组由大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评估以及应急保障、环境修复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职责主要有:

(1)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2) 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组织完善,参与制订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 对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 指导编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分析总结报告和评估报告。

(5) 为指挥部门作出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4.2 监测预警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成。监测预警组的职责主要有:

(1)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

(2) 在预测的 AQI 值接近 200 或突发出现 200 以上时,召开重污染天气潜势会商研判。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 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3) 负责向市指挥部提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数据和气象趋势预报。

(4) 负责大气监测队伍和能力、气象监测与预报能力的建设。

(5)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等组成。

应急处置组的职责主要有:

(1) 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实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减缓或消除污染。

(2) 根据本预案明确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应急措施, 开展应急处置。

(3)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4 督导检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督导检查组的职责主要有:

(1) 组织对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项应急准备、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 提出对市指挥部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3)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5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成。宣传报道组的职责主要有:

(1) 根据预警通知和应急响应要求,组织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益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2) 协助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汇总。

(3)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6 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组成。后勤保障组的职责主要有:

(1) 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

(2) 应急人力资源的通信与信息保障。

(3) 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

(4)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各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委宣传部:协调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畅通媒体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2) 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订医化、合成革错峰生产方案;指导督查各地执行涉气污染企业停限产应急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对工业企业实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 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急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负责中小学生的防范教育工作,指导督查各地执行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 市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县(市、区)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应急演练的经费保障。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污染区域内所有露天矿山的停产措施,督促所有非煤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职能;牵头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府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并配合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监督落实。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 市建设局:负责制(修)订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施工工地执行扬尘防控措施;指导各地建立停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研究制订市区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的保障,保障公众出行;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查各地实施控制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 市商务局:配合环境部门督促全市加油站、储油库的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3)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指导督查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 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公告和信息。

(15)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城市餐饮服务经营者超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控制道路扬尘。

(16)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 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订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市级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18) 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编 制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同时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责任承诺书,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把清单作为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清单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逐级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清单汇总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必须将应急措施落实到各县(市、区),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 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对涉及民生、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建议按片划分, 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填报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是根本途径。为此, 要有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完善应急预案,夯实减排清单,在重污染期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2)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3) 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4) 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3.2 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 10%、20%和 30% 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 SO2 和 NOx 减排比例, 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 PM 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 PM2.5 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 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3.3 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应指导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 3 批。

3.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重点行业可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其他非重点行业差异化减排,对《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各县(市、区)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合理指导保民生企业应急减排,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通过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台州市气象局网站、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等途径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响应”的原则,结合全市布设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点,充分利用空气监测系统,在保证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顺利开展的基础上, 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对近年来空气污染数据、空气重污染事件发生的时段、频率、持续时间、污染来源及成因,空气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差别,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条件、气象状况、人口密集的程度、环境敏感点和空气污染源的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从中找出规律和成因,提高预测预判能力。

对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污染天气信息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监测信息资源整合制度,为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可能性、持续时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提供科学支撑。

空气质量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数据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由环境部门负责;空气重污染情况下气象资料的收集、报告、处理、分析等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

4.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和《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结合台州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分别对应 I 级、II 级、III 级响应。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辖区内国控评价点位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平均值计算,县级城市环境

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辖区内省控评价点位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平均值计算。

(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预测 AQI 日均值>200 持续 1 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 黄色预警(III 级应急响应)

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 橙色预警(II 级应急响应)

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 红色预警(I 级应急响应)

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4 天(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4.3 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台州市区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启动市级相应级别预警。或者,根据上级部门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区域内城市平均 AQI 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市指挥部应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所辖县(市、区)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根据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开展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的趋势分析和评估,趋势分析和评估的重要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并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同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县级指挥部接受上级部门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启动预警应急措施后,督导检查组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4 预警发布

4.4.1 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综合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大气环境质量。如预测可能持续出现重度污染以上天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市级预警信息以市指挥部名义发布,具体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落实。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签发;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4.4.2 预警发布途径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环境门户网站、气象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公告。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环境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通过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四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4.3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时段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相应的措施等。

4.5 预警上报

市指挥部同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4.6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预警变更与发布程序一致。

4.7 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经分析评估,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8 区域联动

依托长三角和浙江省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地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指挥部一旦接到上级预警通报,及时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

5.2 市级响应启动

5.2.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 3 级响应。

(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

5.2.2 市级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市级预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 2 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 召开市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 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和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 市指挥部派出专家技术力量,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 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与相邻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 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5.3 分级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市应急办另行制定更新并发布。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 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 10%以上;

对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包括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家具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他企业生产线或工序停限产或轮停;

提高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锅炉机组去除率;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中、重型柴油车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 2—4 摄氏度;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 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 20%以上;

对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包括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线或工序停限产或轮停;

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提高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锅炉的去除率;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加强交通管制,加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中、重型柴油车重点用车企业停运;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 2—4 摄氏度;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 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 30%以上;

进一步对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包括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线或工序停限产或轮停; 进一步提高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锅炉去除率;

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禁止渣土车等重型车辆上路;

禁止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加强交通管制,中、重型柴油车重点用车企业停运;城区柴油车禁行;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以及预测的 AQI 指数值的变化, 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根据生态环境部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经省指挥部批准,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5.4 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公开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5.5 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已降至或将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 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指挥部机构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应急响应终止后,环境、气象部门要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告。

6 总结评估

6.1 监查考核

市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执行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应急监督检查。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各地应急行动方案、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派出监督组对各部门、各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导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提高预案执行的效率、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后期处理等各环节及时高效运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对有关部门、各地的考核。

6.1.1 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督导检查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环境监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用资料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工地围挡和防扬尘措施到位、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优质煤与优质石化原料储备的开展情况。

6.1.2 应急监督检查

应急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督导检查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 10 天内,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重污染情况下预警信息的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6.2 公众参与

在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措施、企业停限产名单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订奖惩制度。开通公众监督检查网络平台与电话热线,鼓励公众对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检查属实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可委托第三方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各县(市、区) 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省级预警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要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报省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7.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 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宣传部门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7.4 通信与信息联络保障

经信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

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8 培训与宣传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应对的针对信和有效性。加强宣传和舆情应对,指导协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基础。

9 督查考核

市指挥部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视情况派出督导检查组对有关部门、各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对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的考核。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政府进行通报、约谈。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督察迎检工作。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下”“之间”均含本数。

10.2 责任追究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10.4 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需按年度进行动态更新。

10.5 应急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10.6 预案制订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9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

2.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3.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报告表

4.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台政办发〔2019〕5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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