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交通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6832X/2018-18773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8-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7-2018-0006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交〔2018〕154号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18- 08- 03 16: 1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2日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及市级行业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级行业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局相关处室和市行业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交通运输局或市级行业局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部、省、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或市级行业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经督促整改拒不落实的;

(二)市局或市级行业局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9座以上客车翻车事故的;

(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瞒报、漏报、迟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局属单位内部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的;

(八)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一)集体约谈:发生较大及以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9座以上客车翻车事故的。局领导、局机关有关处室、市级行业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约谈事故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其它情况由市级行业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事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局属单位内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局领导、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或事件单位的全体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个别约谈:发生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由局领导、市级行业局领导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个别单位或个别人员进行约谈。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有关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九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条 约谈由局领导、局安委办或市级行业局领导、局安委办提出,由局或行业局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二条 局或行业局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三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局,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局或局安委办应组织相关处室、市级行业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局或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局属单位,局安委办将组织局监察室、政治处等部门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局属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