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8-19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5-28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 08- 21 11: 18 | 浏览次数: |
现就《台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意义和目的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2017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要求到2020年,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内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形成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模式;大力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持续高效运行,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
台州全市均已列入省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市,台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初稿在全省第一个完成,并得到省水利厅陈龙厅长的批示,台州市确定了试点乡镇全域改革,试点经验总结推广的改革路线,区别于全省其他市地的小范围改革方式,台州2018年度改革面积居全省前三位,前期工作较扎实,具备改革条件。
2.依据
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⑵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
⑶《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
⑸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⑹浙江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农〔2018〕4号)。
⑺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台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⑻中共台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各改革专项小组2018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台委改办【2018】1号)
⑼《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程的通知》(台水利【2018】58号)
二、主要内容
《意见》围绕三个部分对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出部署和要求,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改革任务,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明确指导思想为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实施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建立农灌水权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确权等综合性改革,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机制,实现农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树立“水资源有价”、“节水减排、人人有责”的观念;明确基本原则为坚持“节水减排”、坚持改革富民、坚持两手发力;明确目标任务为力争到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覆盖全市各灌区各乡村。具体为以水资源有价为突破口,实现对台州农业水资源的严格管理;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关键,实现农业灌溉治理体系的根本转型;以灌区标准化、智慧化创建为手段,建成“最后一公里”现代化灌区;明确实施步骤为2018年完成《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并开展山区片和平原片2个试点乡镇的改革工作,形成试点改革成果;2019年大范围推行改革,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农灌水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确权,形成农村水利良性发展机制,高质量完成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二部分:改革任务
《意见》提出了开展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和精准补贴机制、加强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和量测水设施建设、推行农田水利产权制度和村级水务员职业化制度、开发农业水价改革农灌平台等十个方面改革任务。
1. 明确落实改革责任主体。提出县级人民政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主体,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机制建立、组织协调、资金统筹;乡镇人民政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本乡镇灌区或整村为单元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为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发改、财政、水利、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2.明确强化农灌水权改革与用水定额管理。指出农业用水定额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关键性指标。一方面,有利于核定改革试点区域农业用水总量,并为探索农业水权改革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农业用水定额是节约用水的一条“杠子”,是计算节水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线。用水定额依据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DB33/T769—2016)和《台州市用水定额》,科学核定用水总量,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分类定额。
3.明确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指出为实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转,农业用水价格应包含运行成本,主要指灌水员工资、提水动力费用等;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成本,主要指“最后一公里”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泵站、灌溉渠道管道、排水渠道、量测水设施等)的维修养护成本;水源工程管理维护费用,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山塘、堰坝、河道、池塘、骨干灌排渠系等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标准化管理维护费用。
4.明确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指出农田水利工程面广量大,但没有行之有效的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宜采取“农业水费+财政补贴”的联动机制解决运行维护成本,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5.明确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制度。指出对于实行统一管水、放水的灌区(灌片),放水管水员在泵站等设施管护、计量收费、节约用水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通过建立绩效奖惩制度来进行奖励。对于因种养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的用水量,不予奖励。
6.明确积极推行高效节水灌溉改造。指出我市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总体滞后,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不足有效灌溉面积的1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应与省政府要求的“四个百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结合起来同步实施。创新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施机制,推行 “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充分调动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建设管理农田水利项目的积极性。
7.明确增加量测水设施建设。指出要树立用水量概念,按用水量计量水费。鼓励因地制宜,按照“先易后难、先粗后细、先人工后自动”等原则进行量测水设施建设和灌溉水量计算,可考虑水源地的水库、山塘、堰坝、河道、池塘、骨干灌排渠道等安装水位计,提水渠首安装流量计(电表),分田块(片)安装田间水表,按实计算水量,测定定额。
8.明确适时推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出以明晰产权归属为重点,探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工作,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颁发产权证书,依法保障财产,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良性长效运行。积极探索通过股份量化、股份合作等形式,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或量化到受益农户,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9.明确实行村级水务员职业化制度。指出支持组建乡镇供水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弥补乡镇村至一家一户之间的“缺环”,努力破解农田水利设施“村里管不好、农民管不了”的问题。授权村级水务员履行放水、量测水、水费收缴、灌溉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管护责任,实行村级水务员职业化。
10.明确建立台州市智慧农灌平台。指出以“智慧水务”为支撑,形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平台,形成适合水务员操作的APP终端,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年度计划申报、灌溉定额测算、灌水实时监控、日常运行维护、水价结算、补贴奖励、农技知识、农作物产品、电商农副产品销售等内容统一纳入智慧水务平台,进一步扩大农业水价改革综合成效。
(三)关于保障措施
1.明确组织领导。指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改革任务的首要保障措施。要强调市县二级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部门职能的合力作用、乡镇实施主体的关键作用, 既保证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又能确保改革事项的强大工作力量。
2.明确规划先行。指出水利改革,规划先行。要求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县级改革的具体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举措、完成时限、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有的放矢。
3.明确绩效评价。指出要纳入绩效考评,且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五水共治”、水利“大禹杯”等考核。
4.明确媒体助推。指出要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加强节水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并以“农业水价改革强县”为综合考核载体,对“农田水利示范乡镇”、“美丽灌区”、“优质水灌作物”、“百强农灌实体”,“优秀水务员”进行冠名颁证,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放大改革红利。
三、其他
1.解读机关:台州市水利局
2.解读处室:农村水利管理处
3.联系电话:0576-88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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