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8-19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2-05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 08- 20 11: 04 | 浏览次数: |
《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对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为规范和推动我市电子政务工作,统筹公共数据资源整合,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机构体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网络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管理、电子政务应用推进、安全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十一个章节,共四十四个条款。
(一)总则和机构体制。
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和推动我市电子政务工作,统筹公共数据资源整合,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定义了《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术语。
第二章 机构体制。市促进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下属的数据管理机构作为本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具体工作。
(二)主要任务。
第三章 发展规划。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本级各部门在起草相关专项规划和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四章 项目管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实施、绩效评价、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市级部门开展年度电子政务项目预申报工作,各级机关建设电子政务项目前,必须报经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意见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批复预算的前置条件。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应抄送本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网络建设。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网络。
第六章 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单独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各级机关应当在市电子政务云平台上部署新应用系统,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电子政务云平台,不得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
第七章 公共数据管理。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及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统一建设基础数据库,并整合汇聚到市公共数据平台,向各级机关提供共享服务,编制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章 电子政务应用推进。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上政务服务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市电子印章系统管理。
(三)安全和责任。
第九章 安全保障。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等的安全管理;各级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 读 人:张晓玮;
联系电话:0576—885101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