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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6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3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4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校企合作优化用工服务的若干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7- 16 15: 2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全面深化改革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大会和全市人才发展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台市委发〔2018〕3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8〕1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工匠人才队伍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台市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强化校企合作优化用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 以我市培育七大千亿产业集群需求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高等 教育改革,强化校企合作,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 构要素全方位融合。按照 “制造之都”的定位,不断优化用工服 务,大力推动市内外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等人群在我市就业 创业,更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构建 “企 业主体、市场配置、政府引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 制,突出以 “双合作”( 院校与企业合作) 、 “双提升”(产业 水平与人才集聚水平提升) 、 “双协同”(实体经济发展与人力 资源发展协同) 为重点,力争到 “十三五”末,校企合作订单冠名班( 以下简称冠名班,下同) 达到 100 个以上,在台高校毕业 生留台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新增高技能人才 10 万人以上,新 举办各类招聘会 1000 场以上,全力打造人力资源服务最优城市。

三、工作措施

( 一)加大校企深度合作订单培养力度。

1.  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建立健全促进校企合作的支持政 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 和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院校专业规划、教材 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实习实训,促进企业需 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牵头,市经信委、市 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2.  加大合作办班支持力度。本市企业与市内外全日制职业院 校(包括民办职业院校,下同) 合作冠名办班时间 2 年以上, 已 签订规范的合作办班协议(包括合作期限、目标任务、内容形式、 权利义务等),且报请当地职业院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 门备案核准,对冠名班毕业生到冠名企业就业率达 40%以上或者 每班达 15 人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者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 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以下统称所在地政府) 给予冠名 企业赞助费 50%的补贴,与市内全日制职业院校合作的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与市外全日制职业院校合作的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 冠名企业属于市七大千亿产业集群的,补贴标准上浮 10%;属于 市“2211”企业培育工程、省“隐形冠军”、 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 以及入驻科创服务平台的,补贴标准上浮 20%。相关补贴在冠名 班毕业生到冠名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且实际在该企业履行合同 3 个月以上后由企业申请兑现。(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 负责)

(二)鼓励规上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

3.  积极鼓励规上企业兴办职业院校。对于经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新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根据其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教育质 量、培养成效等,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其中举办高职院 校(含技师学院,下同) 的企业,补贴标准不高于 500 万元,举 办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 的企业,补贴标准不高于 3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 财政局等负责)

4.  支持规上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建设合作平台。鼓励规上企业 依托或联合职业院校设立产业培训基地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 创新基地、实践基地,根据合作规模和成效,由所在地政府给予 企业不高于 100 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牵头,市经 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 三)加大现代学徒制培养力度。

5.  创新校企共同育人模式。积极推行以岗位应用为核心,工   学一体、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 “招工即招   生、入企即入校”, 校企育人“双重主体”、 学生学徒“双重身份”,  学校、企业、学生三者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要求开展“学徒制” 培养试点工作,对纳入 “学徒制”培养试点的企业给予每年每家   5 万元资助,所需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两年一轮滚动建设。(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6.  加大学徒制培养补贴力度。支持试点企业把新招用和新转 岗人员纳入学徒范围,引导企业结合生产任务和技术创新需要与 职业院校联合制定本单位新招用和新转岗技术工人的培养规划和 培训制度,申请试点的职业院校需确定 1 至 3 个企业急需、优势 突出、特色鲜明的品牌专业,积极引进富有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 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院校兼课,联合企业开展为期 6 至 24  个月的技能培训,并事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核准的,给予 企业 60%的培训费补贴,且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 (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 局等负责)

7.  推广国外技能资格证书。推广一批国际认可、信誉度高的 国外技能资格证书,企业自主选派职工参加 “双元制”的技能培 训并获得国际化技能水平资格认证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给予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 中列支。(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负责)

( 四)大力开展见习活动。

8.  加大见习支持力度。鼓励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全日 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 2 年内的大学生开展见习活动。将有意愿的市 “2211”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全 部纳入见习基地认定范围,对吸纳见习的规范用工企业,按规定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和保险费补贴,将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其中市级、省级示范见习基地 的补贴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80%;对见习留用率达 50%以上且留用人数 5 人以上的见习单位,符合前述条件的,见 习补贴再提高 10%。对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参加综合商业保险的 按实给予最高 150 元/人保险补贴;按规定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 给予单位全额补贴。对企业为留用见习人员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 费的,对其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补贴资金在当地 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 等负责)

(五) 支持在岗职工提升技能。

9.  加强校企合作培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技  能培训工作,共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企  业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对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含  初级工)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照普通职业(工种) 或紧缺职业(工种) 补贴标准的 70%给予企业或个人进行补贴, 其中初级工(含专项初级证书) 在规定标准内按实补贴,上述补  贴资金和公办职业院校教师奖励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高水平建设工匠人才队伍行动计划 (2018—2020 )>的  通知》( 台市委办〔2018〕13 号) 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10.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由行业、规上企业及职业院校共同开发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 体系,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体,以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为依据, 以能力、业绩、贡献为重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标准化体系和组 织实施体系。对于行业、规上企业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 作,并将评价认定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 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所需补贴资金在当地促进就 业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职业技能资格 等级制度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等负责)

11.  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市内企业 在岗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以上,合规取得初级( 五 级)、中级( 四级)、高级( 三级)、技师( 二级)、高级技师( 一 级)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 1000 元、 15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 元补贴,其中符合紧缺职业(工 种) 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在普通职业(工种) 的基 础上上浮 50%。所需补贴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责 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 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到台就业引导力度。

12.  明确在台高校办学定位。在台各高校要始终坚持 “地方  性、应用性、综合性”的办学定位,根据台州现代农业、“5+5”产业生态体系、“6+4+X”现代服务业建设及新技术、新经济、新 产业、新职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 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 评价作用,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促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作为在台院校调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在台各 高校等负责)

13.  提升在台高校毕业生留台比例。鼓励在台高校提高毕业 生留台比例,在台各高校在 2017 年毕业生留台比例基础上(新办 高校以在台高校的平均留台比例为基数),留台比例每提高一个百 分点,给予 10 万元补助。毕业年度的留台比例由教育部门会同财 政、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后并经主管部门核定, 作为激励补助的依据。(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在台各高校等负责)

14.  鼓励扩大职业学校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规模。要加强与 市七大千亿产业集群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对在台高职院校和台 州本地中职学校合作举办 “3+2”“3+3”职业教育的, 由所在地 政府给予每一个合作班相应高职院校和职业学校各 5 万元补助 (每校实际升入高职院校人数不少于 30 人)。(责任单位: 市教育 局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在台各高校等负责)

15.  鼓励市外高校和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来台就业。鼓励市 外高校、职业院校为我市企业提供毕业生就业服务,市外高校、职业院校事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后,该院校一 次性为我市一家企业引进 10 名以上毕业生并与我市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 3  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按每名毕业生 500 元标准给予 推荐院校补贴(不含冠名班毕业生) 。(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 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6.  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力度。毕业 3 年以内的高校毕 业生到我市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 业(禁止和限制性产业除外) 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毕业起 3 年内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台 市委办〔2017〕57 号) 文件规定给予就业补贴。毕业 5 年以内的 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 1 年及 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 每年 1 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以上两项就 业补贴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且不得同时享受。(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企业多渠道招工。

17.  加强就业和用工形势的研判。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监测 服务体系,扩大用工情况动态监测范围,提高失业和用工动态监 测质量及科学研判水平,2018 年底前实现市“2211”企业培育工 程的企业失业动态和用工监测全覆盖。提高企业失业动态和用工监测工作经费补贴标准,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监测企业工作经费补 贴提升至 5000 元/年,实现全市人力资源实时动态管理,为我市 企业和求职人员提供精准便捷服务,努力化解企业招工难。(责任 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18.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各类用工服务。 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事前 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后,一次性为我市一家企业引进 20 名以 上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 履行合同 3 个月以上的,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每人 300 元的标准给 予上述机构补贴; 其中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按每 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 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

19.  积极开展 “就业护航”行动。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 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 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 企业,给予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补贴。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和失 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交部分) 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全额补 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可延长至退休。所需补贴资金在当 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20.  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3 年 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 1 年。招用重点人群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20%以上(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 10%  以上),进行就业登记、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20 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 按基础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 50%贴息,贴息期限 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市场 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 改善企业用工环境。

21.  创建和谐良好的用人环境。指导和督促企业积极改善劳 动者的就业条件,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增强企业的吸 引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支持工 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进 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引导 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福 利待遇,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升劳动者的安全感、获得感、 幸福感。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整体工资水平。(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22.  强化思想认识。强化校企合作和优化用工服务工作是深 刻领会、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的 “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 新是第一动力”重要论断在台州的具体实践。各级各部门要进一 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以 “妈妈 式”服务,不断营造良好的营商和用工环境。

23.  强化职责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形成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失业和用工动态监测,优化企业用 工服务,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深化 “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 爱企业”活动,全力推进 “台州无欠薪”创建工作; 教育部门负 责全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 经信部 门应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 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并负责指导好企业加快转型升 级,通过 “机器换人”实现劳动力密集型向知识技术、科技密集 型转变; 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保障工作。

24.  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强化校企合作和优化用 工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优化专项资金的组合,切 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规加强对各项补贴资金的监管,防止骗 取、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企业作为用人主体,要积极履 行主体投入责任,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允许企业教育培训费用列入成本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其他

25.  本意见适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 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 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 可 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26.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所需的资金,除注明具体列支渠道的,其   余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保障。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 原则兑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18〕41号关于强化校企合作优化用工服务的若干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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