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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5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1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1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4- 11 10: 3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总则

( 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 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浙 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 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 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 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 三)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 、旅游、市场监管、电业、邮政、通 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 建设与管理工作。

( 四) 本标准适用于台州市区,各县(市) 可参照执行。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建筑物、构筑物

( 一)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 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及 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其 造型、装饰、色调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二)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 制,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城市 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 三)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 不得擅自设置、搭建天线、铁架、水塔、屋棚等有碍市容的设施、 设备;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 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 四)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 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 3 年不少于 1 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每 5 年不少于 1 次,对影 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建筑外墙粉刷、基 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色彩。

(五)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 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 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有地方特色的门饰。

( 六)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 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统一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变 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要牢固。建筑物沿街立面设 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的规定,不得低于 250 厘米。墙面挂 锈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 时修复或拆除。原有建筑物外墙未按要求位置安装的空调外机, 应按街景要求调整位置。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 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整洁,顶端无积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 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七)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的样式、材料、 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外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 门窗不提倡安装防护(盗) 栏, 已安装的要规范 统一、整洁完好,不应超出墙体立面,锈蚀、陈旧、破损的应及 时维修更换,不得影响建筑外观和通行。

(八) 主要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 透景的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 在 1.6 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 损毁和污染的,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九) 各类工地应有围墙遮挡并满足路面行车视距要求,围 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 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遮挡墙,同时设 置工程告示牌; 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 1.8 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8 米的封闭围墙,同 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待建地块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8 米的实体围墙,近期未 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 洁。

(十) 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 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三、城市道路

( 一)市区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 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道路上 设置的各类井(箱) 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出现松 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 二)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 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 三)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 应整齐、无缺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缘石边私设斜坡。

( 四) 机动车和电瓶车、 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应按 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场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五)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墩、交 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 六) 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 污水等,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市区道路应定时清扫保 洁,主要道路应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积雪应及时清除。

(七) 在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 洁,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染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散装物的车辆应当采取 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

(八)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 占用道路,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严禁擅自占道 加工、经营、堆放以及搭建等。

(九) 临时疏导点设置要制定标准,经批准设立的早(夜) 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 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十) 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 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 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如有破损, 置适当,方便行人。

(十一)道路的排水、 通,确保雨后路面无积水。

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树穴位排污设施应当及时清捞疏浚,保持畅 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十二)临街餐饮门面必须具备独立上下水道和采取防治油 烟污染有效措施,不得临街设置锅、炉、灶具和水池,道路两侧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后场操作间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 致使油烟污染。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 装自来水龙头、水槽、洗衣台等设施。

四、园林绿化

( 一)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相应技术规范。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 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

( 二)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公园、绿地等建设布局合理, 街头园林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根据植物的观赏和功能特点, 科学配置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大力推广乡土植物,营造有台 州特色的绿化景观。

( 三) 倡导拆墙透绿,积极推广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 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全面提高绿化覆盖率。

( 四) 市区绿地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长势良好、叶面 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

(五)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 病虫害,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行道树上无 擅自悬挂的物品。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 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 六) 园林绿地内的雕塑、小品及配套设施应定期清洁、检 查、维修,保持完好整洁; 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 浮。

(七)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绿篱高度不影响 行车安全,无明显死株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种植、整 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

(八) 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 护。

(九)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 关的物品。

五、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

( 一)邮政、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电力、公交等公共设 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并定期维护和清洁,保 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二)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信息栏、书报电话亭、 售货亭等,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 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 各类标识标牌应有机组合、一 杆多用。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

( 三)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 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场地, 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各公共场 所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不得跨门经营,并保持摊点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 四) 市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

(五)在公共场地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 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 场,保持环境整洁。

( 六)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 共设施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并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 好率不低于 95%,运转正常。

(七)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点) 设置应当符合标准, 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 已配建停车场( 点) 未经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八) 携带各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携带者应采取措施, 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

六、广告标志与标识

( 一)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 外广告。

(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 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 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长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设置 公益性广告。

户外广告和标志设施应定期修饰或清洗,保持设施安全、整 洁、完好。

( 三)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并应符合国家标准。

( 四)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2.  文物保护单位、学校、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 建筑控制地带;

3.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4.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遮挡 消防救援口、室内走道排烟的;

5.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的;

6.  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的;

7.  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建筑或位 置。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 告设施、标牌等,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 协调,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

( 六)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原则上实 行一店一招牌,规格一致,外形完好。

(七) 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各类布幔、横幅、气球、 气模、广告彩旗和节日标语等,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八) 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 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在 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设置广告( 出租车后窗、角窗除外) 。广告 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得擅自在城区内利 用宣传车进行商业宣传。

(九) 利用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导向牌、指路牌、交通 标志、地名牌、路名牌等设施,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统一设置、设 计、合理布局; 地名、路名等标牌,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统一规定 设置,文字规范,用语准确,汉语拼音以及配套引用外语等应符 合规定,并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

七、城市照明

( 一)城市功能照明应与城市景观照明统一规划设计,城市  功能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照明灯具的式样、形式应与环境相协调,简  洁美观,并保证设施完好。

( 二)市区照明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 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 光;

3.  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 响。

( 三) 市区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兼顾白天 的视觉美观,与建筑、广场、绿化、水域等周边环境相协调。

( 四) 市区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五)城市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做到高效、节 能,并确保功能良好、开闭正常。

( 六) 市区道路和公共区域装灯及亮灯率应达到 95%,出现 故障或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八、城市水域

( 一)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域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 漂浮物。

严禁生活污水和垃圾、工业废水和垃圾等排入城市水域。

( 二)河道两岸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 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 三) 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船上垃圾、 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置,不得排入水域。

( 四)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 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点。

(五)城市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保持整洁、完好。严禁在河堤、护岸等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 筑物上不得晾晒、悬 挂衣物。

( 六) 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没有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建筑 物、构建物及擅自堆放的堆积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色 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严禁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的行为。

(七) 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堤 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 拆除或整修; 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堆积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拆除或 迁移。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 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八)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划艇。

九、居住小区

( 一)城市居住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 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 二)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应 规范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 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 三)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 卫生,无乱搭乱建、 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排水沟畅通, 无堵塞,小区内禁止乱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 四) 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报刊亭、邮箱、阅报栏、 变电箱、通信柜、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 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 全隐患。

(五)小区绿地应规范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植物生长良 好,无明显病虫害,造型美观。绿化围栏应保持良好、整洁。

( 六) 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明显水面漂浮物、垃圾、 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七)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图等应保持完好、 整洁、美观。

(八) 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禁止种 植蔬菜,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 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

(九) 小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 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定点投放, 日产日清; 对生活垃圾投放点 (桶) 、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 保持其完好、整洁,不污染周边环境。

台政办发〔2018〕16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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