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0-83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 12- 29 16: 06 | 浏览次数: |
《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 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若干意见》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地优质企业留驻台州高质量发展,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要求,我们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强化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坚持亩产论英雄,积极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从破解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科学谋划产业发展空间,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简化工业项目审批程序,实行工业项目差别化用地,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允许工业项目异地置换改造,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工业项目。经多方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若干意见》明确,要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资源集约”的总体原则合理布局工业项目用地。一是工业用地布局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无缝衔接。二是老旧工业园区可优先纳入新一轮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零星工业用地。三是明确工业用地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主要是工业厂房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0米。
(二)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一是在市政府相关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地”出让的程序。二是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双合同”管理。工业用地出让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机构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三)简化工业项目审批程序。为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若干意见》对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四方面的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办理。一是新建的工业项目,业主单位凭出让合同和项目备案文件,直接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是新建的工业项目,业主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发票和完税凭证,当场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三是厂房建筑高度小于40米(含40米)的工业项目,业主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业主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依据测绘成果技术报告和专项验收资料,直接出具验收意见。
(四)实行工业项目差别化用地。《若干意见》提出,对综合评价不同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政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新增建设用地差别化安排。对综合评价A、B类企业优先安排;D类企业不予安排;C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若C类企业新投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等3项指标均达到省规定标准1.3倍以上的,可适当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但面积不得超过30亩。二是竞买保证金差别化缴纳。对A、B类企业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A类企业可按缴纳标准的40%执行,B类企业可按缴纳标准的60%执行。
(五)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改造开发。一是企业原地改造。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且用于企业自身工业生产需要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并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改造转让的,按照浙委办发〔2017〕2号文件要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二是相邻企业联合改造。《若干意见》提出,相邻企业联合改造的,产权人可打破权属界限,合理调整布局,集中连片进行开发。竣工验收后,根据联合改造方案及产权人的约定,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是市场主体收购改造。《若干意见》提出,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在竣工验收后可按工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50年)协议方式办理延期出让手续。四是利用周边零星土地整合改造。边角地、夹心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20%且不超过10亩的,允许一并开发。
(六)允许工业项目异地置换改造。对因优化升级等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原土地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允许在规划工业区实行异地置换协议出让。对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3项指标均达到省规定标准1.3倍以上,置换的土地面积可达原用地面积的1.5倍,新增土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0亩。为促使项目建成投产,防止企业异地置换后囤地圈地,《若干意见》规定异地置换的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赁期限届满后,企业按要求建成投产的,可签订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合同,否则,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工业项目。一是为解决“三改一拆”专项行动(2013年2月21日)前已取得土地并建成,但未经规划审批的历史遗留工业项目问题,《若干意见》提出,对所在区域尚未列入拆迁计划且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的,在按照规定处理到位后,可直接补办不动产登记。二是为促使历史遗留问题加快解决,《若干意见》明确了补办政策执行时限,执行至2019年6月底止。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解读人:谢俊(8851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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