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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8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56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78号 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12- 26 23: 4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 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 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效益, 加强 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63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利 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 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 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 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 资项目, 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 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政府投 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 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 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 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 监督。

建立 “1+5+X”工作机制, “1”为项目业主, “5”为发展改 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 5 个部门, “X”为项目 相关的其他单位, 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 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 等基础性项目;

(二)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 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 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 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 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 按照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利 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体现土地资源的合 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政建设, 保证工程建设的高 效优质, 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 管理的规定, 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出具受理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和项目概算; 其中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 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仅审批初步设计; 装修改造类项目和采用购置形式的项目(含建 筑物及设备), 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仅审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 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除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外, 应当明确需政府资 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评估论证。

对重大的公益性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 目,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 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前应当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涉 及举债的, 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当债务率超警戒线时,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 得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出具受理通知书; 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 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 应当按照规定报省投资综 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 规划部门应当提出 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 部门应当提出用地(用 海) 预审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 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 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 则, 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 估, 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 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 差额在 10%以上的;

(二) 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 差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其中投资额 50 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差额在 5000 万元 以上的;

(三) 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 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 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达到招标规定标 准的, 必须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 不得批准初步设计。项 目业主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标底(或 招标控制价) 的审查工作, 并将项目施工图预算情况报财政部门 备案。经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作为工程招 标的重要依据, 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 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 台) 办理。各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各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和发展建设规划, 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 前期工作, 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 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 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 取。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 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

(一) 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投资综合管理 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建议情况,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 项目库;

(三) 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总盘子意见;

(四) 每年第四季度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 各项规划要求和财力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进行筛 选, 并与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 经综合平衡后, 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报本级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 情况, 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 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 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四)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五) 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 确需调整年度 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 度, 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 发挥政府 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 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 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 资金应 按比例同步到位, 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程规 模较大的项目可实行单项结算。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再追加投资资 金。确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 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 程价款结算,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 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 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 决算管理有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 负责项目的 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 后,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 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概算应当经同级政府同意后, 报原 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 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 差额在 10%以上的;

(二) 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 差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其中投资额 50 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差额在 5000 万元 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成立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参与 的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 核工作。具体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 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 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评) 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 后, 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 验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项目业主应 当于竣工决算完毕后的 30 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 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 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及 时收集、整理、备份、归档和移交。

第四十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 投资综合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 后评价包 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 效益等内容, 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 目计划的执行, 并向同级政府汇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政府项目稽察机 构按照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 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依法对 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审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 程中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电话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投资综合管理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咨询评估时 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 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 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依法追究项 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 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员行政和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制镇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函〔2004〕104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七项制度”


附件

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七项制度”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 决策程序, 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办法》《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实施以下“七项制度”:

一、前期谋划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和发展建设规划, 由各地、各部门(单位) 提出项目设想, 汇总 到行业主管部门, 设想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现实需求、建设 内容和规模、社会和经济效益、投资估算等。

二、甄别储备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单位) 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 梳理, 从规划布局、投资导向、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判断, 建立 行业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汇总各行 业系统储备项目, 从发展规划、项目效益、投资有效性、建设时 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计划遴选制度

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每年三季度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 向市发改委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包括实施类、前期类); 根据建议情况, 市发改委编制年度政府 投资项目库, 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总盘子意见;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项规划要求和财力情况, 对年度政 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筛选, 并与国土资源、规划及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会商研究后, 提出当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报市政 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会商协调制度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 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 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 管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未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确需当年实施的项目, 由市政府召 集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 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市发改委的立 项审批依据。

五、各界参与制度

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要按照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 通过公众参与、专家 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环节进行科学决策。

六、立项审查制度

列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市政府同意实施的项 目, 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立项审批 申请。立项审批原则上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装修改造类项目和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仅编报和审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

七、统筹推进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 落实“一名领导联系, 一个 部门负责, 一家公司实施, 一套机制破难”的“四个一”项目推 进机制, 市发改委统筹调度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重 大问题, 提交市重大项目“双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 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 依照程序进行审核调整。


台政办发〔2018〕78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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