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7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48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6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11- 28 16: 3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两个高水平”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大粮食安全观,立足粮食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产业链建设的要求,以规模化、品牌化、优质化为路径,以先进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为引领,加快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满足居民对粮食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为构建更高水平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更有力支撑。

  到2022年,全市粮食产业经济布局更加合理,粮食产品结构更加优化,粮食产业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市粮食企业总产值力争达到40亿元,利税力争达到4亿元,全社会粮食仓储能力达到60万吨以上。

  二、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

  推进实施“521”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全市培育或引进龙头企业50家以上(每个县

  三、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一)大力推进优质粮食工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粮食产业绿色发展,增强优质粮食供给,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支持粮食主体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等通行认证,大力发展旱粮、木本油料等特色产品。开展米糠、碎米、麦麸、麦胚、饼粕等副产物综合利用示范。发展全谷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增加有机米、发芽糙米、留胚米等供应。积极帮扶,力争有两家企业进入“中国好粮油”的序列。加快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大力发展主食产业。支持米、面、玉米和杂粮及薯类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台州传统主食产品,支持传统酿造业和传统食品制造业提升发展。加强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融合创新,鼓励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促进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鼓励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增加专用米、专用油、功能性食品以及保健、化工、医药等方面产品的有效供给。支持开展米糠、稻壳、碎米、饼粕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快发展水产养殖尤其是海产养殖等所需的特种饲料产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粮食机械制造业发展。重点支持粮食仓储专用装备器材制造、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制造等企业加快发展,提升技术含量和产品档次,增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统筹利用粮食仓储设施资源。多渠道开发国有粮食企业设施用途,扩展国有粮食企业服务范围,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粮食加工企业提供场地、仓储保管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粮食产后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粮食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

  (一)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粮食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共同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拓展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出台粮食生产设施用地、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用电等政策,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依托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产业组织联合体,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培育一批产后加工销售能力强的规模粮食生产加工一体化经营主体,培育一批品质好、叫得响、占有率高的稻米品牌,实现粮食就地加工转化增值,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以区域特色粮食产业为基础,打造产业承接平台,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市内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主产区企业在我市建立加工和营销网络,加强产销合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浙吉粮食对口合作,积极协助吉林通化企业在我市建立吉林大米营销店,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积极发展新业态。大力推广“互联网+粮店”等新型粮食产品零售业态,重点支持粮食批发市场(交易中心)、农业电子商务产业园、粮食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发展。加大对粮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鼓励发展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粮食产业名牌产品,扩大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加强绿色优质粮食品牌创建、推广。积极引导种粮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户由“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粮食品种,实现优质优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一)实施粮食仓储物流现代化工程。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推进主要粮食物流通道和节点建设与提升,重点支持路桥、临海、温岭的粮食批发市场提升改造、功能拓展和发展网上粮油交易。通过优化布局、整合置换等途径,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与地方储备规模相匹配的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粮食仓储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物流设施为粮食加工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风险监测,坚决打好耕地污染防治攻坚战,逐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切实增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意识,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体系,加强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督促进口粮食企业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认真实施“科技兴粮工程” 和“人才兴粮工程”。加大对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现代物流、智慧粮食、“仓顶阳光”等领域相关成熟技术的应用推广,推进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提高粮油仓储机械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制造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广“仓顶阳光工程”等新能源项目。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校地企合作,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升粮食行业职工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各级粮食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品牌培育和粮源基地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储备或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其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资金账簿和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统筹利用各级粮食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扶持市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粮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现代粮食商贸物流体系建设及信息化改造、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粮油质量检验能力建设、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产销合作、粮油产业发展等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等品牌建设行动,市区粮油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示范、品牌等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0万元;加快推进“放心粮油”创建工作,对完成“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任务的,给予每个“放心粮油”示范店补助2万元、每个“放心粮油”示范加工(配送)企业补助50万元。大力推进粮食产销合作,根据每年合作实绩给予每个市级粮食产销合作主产区粮源基地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粮食产销合作主产区粮源基地企业在市区开设大米营销店(专营店)的,每开设一家奖励5万元。稳健推进地方储备粮社会化代储,社会企业代储市本级储备成品粮每年每吨给予补贴400元、代储市本级储备原粮每年每吨给予补贴25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加强金融支持服务。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三)落实用地用电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认真实施《关于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7〕142号),全面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局

  (四)优化行业监管服务。深化粮食行业“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妈妈式”服务,提高粮食产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粮食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发放通行证,并给予通行便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各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推进本地区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粮食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会同统计等部门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18〕66号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