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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32X/2018-18776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8-1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7-2018-0008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交〔2018〕210号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18- 11- 02 10: 5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人力社保局: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7〕34号)等有关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1日

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台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修订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管理,及时查处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分账管理及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列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专用账户应在预付款拨付前开设,并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对未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委托施工单位统一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报送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月足额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或比例以及拨付方式等予以约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及合同等管理,及时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并对施工单位每月报送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时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时报送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责令改正,并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致使拖欠工资的,依据相关法规,由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并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交工验收备案及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建设及施工单位应主动提供备查。

第十二条  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信用动态管理,按季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将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对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对其季度或年度信用按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督导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工资存款银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通报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的欠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审查。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为名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

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开工前,应到项目所在地银行(市本级单位组织实施的跨县市区项目原则上仅在一家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包分、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主动提供《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第二章  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路面、交安、机电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原则上不低于8%,其他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合理比重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合同工期(月)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正式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实际进度明显低于或高于时间进度时,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控制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时间进度=已完成工期(月)÷合同工期(月)

第三章  专户资金使用

第六条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

第七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4)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总包单位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专户资金公示

第十条  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应主动将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5)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附件6)。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7),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五章  专户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管理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及《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8)报辖区内交通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督促限期整改、并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处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并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1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1
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1
附件4+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1
附件5+公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1
附件6+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1
附件7+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1
附件8+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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