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10-30 14: 52 | 浏览次数: |
委机关各处、直属单位:
现将《台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国资委
2018年10月30日
台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处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各单位、处室责任,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处室或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履行保密审核义务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经批准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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