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10-30 14: 49 | 浏览次数: |
委机关各处、直属单位:
现将《台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国资委
2018年10月30日
台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由委综合处指定专门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签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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