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35/2018-01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22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 发布时间: 2018- 10- 22 16: 32 | 浏览次数: |
一、清理范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三条规定,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可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进行认定。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局机关2018年9月30日前制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坚持“废立并举”,切实解决好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问题。
三、清理原则
(一)存在下列情形应当明令废止:
1. 主要内容(包括体制、手段、方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2.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
3. 已被上位法取消的;
4. 主要内容超越本机关权限的;
5. 自行设定的许可事项;
6. 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宣布失效:
1. 适用期已过;
2.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应当修改:
1. 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 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有变化的;
3. 对同一管理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 涉及的事项管理权已下放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