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8-197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 10- 19 15: 03 | 浏览次数: |
现就《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题一:起草修改《技术规定》的必要性?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城市规划管理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思路,我局在原《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2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
(一)制定《技术规定》是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是进行规划管理、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保障。2012年,原《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出台实施,构建了我市完整的规划法规政策体系,并在指导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市域铁路、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超高层建筑等新发展趋势,亟需要对其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约定。
(二)制定《技术规定》是对接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需要。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联测联合标准体系,省住建厅等联合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要求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执行该标准。鉴于该规程关于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计算等标准与2012版原技术规定有较大出入,亟需要进行更新完善。
(三)制定《技术规定》是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结合规划管理实际,研究和查找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逐步修订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助于加强风险源头防控,进一步实现我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市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发展。
(四)制定《技术规定》是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品质的需要。《技术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沿山、沿水等特色景观风貌区的规划管理,提高了对城市天际线、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等控制要求。同时首次提出了地下空间开发、社区商业中心等管理要求,对打造“美丽台州”新形象,推进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问题二: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四)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
(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六)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问题三:《技术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技术规定》分为十个章节,共六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是法律法规依据及适用范围。依据方面增加了我市2017年出台实施的《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适用范围方面为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各类城市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三)第三章“建筑间距”。共八条。主要是在国家、省有关规范基础上,结合城市特色风貌要求,明确了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侧向间距等控制要求。尤其是首次明确了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要求。
(四)第四章“建筑退让”。共十条。主要是对公共绿地,建筑间距控制等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加大了新建建筑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的距离,尤其是增加了超高层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明确了市域铁路、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退让要求应符合《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酒店、文化体育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沿城市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围墙,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围墙立面应进行美化设计。
(五)第五章“地下空间”。共六条。为本次《技术规定》新增章节。是落实省、市政府对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广泛借鉴了杭州、上海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实践经验,主要是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开发退界、相邻地块的互联互通,代征地下空间停车等规定。明确了地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设置商业、文娱等功能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并按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六)第六章“建筑高度”。共五条。强调了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总高度应当符合净空保护要求。另从保护自然山水,历史人文等角度出发,明确了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山体周边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七)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共四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居住、商业、仓储等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为提高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品质,明确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集中绿地。
(八)第八章“建筑工程停车泊位”。共七条。为适应城市交通发展的要求,改善我市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在省标基础上,对台州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如增加了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商业建筑的集中地面停车泊位标准;提出了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应在小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一定规模的访客停车泊位;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应增加接送车辆的临时停车区。
(九)第九章“其他规定”。共十七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行为,引导建筑设计更趋合理,从源头上杜绝“偷面积”“商改住”等做法,设定了相应条款。主要内容有:一是为提升市区商业开发档次,美化城市形象,明确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要以社区为单位配套建设社区商业中心,不得设置沿街底商。确需设置商业用房的,应集中安排布局、块状布局;二是为防止随意搭建、“偷面积”等现象,对住宅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架等装饰构件的设置进行规范,并对叠排排屋、联排排屋的最小套型面积进行约定;三是参考杭州等城市的“限酒令”,严控“类住宅”,对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规划建设进行约定。明确:除规划条件允许外,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用房;酒店(宾馆)不得分割销售;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十)第十章“附则”。共三条。明确自《技术规定》施行之日后,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执行本规定。
起草、解读机关:台州市规划局
解读人:金嘉娴
联系电话:8851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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