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8-796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1-25 |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 01- 25 11: 06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2.2 重大(II级)突发地质灾害
2.3 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
2.4 一般(IV级)突发地质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2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3.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3.5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恢复重建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信、交通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58号)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 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 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II级)突发地质灾害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 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 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足20000人的。
2.3 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 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3. 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2.4 一般(IV级)突发地质灾害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 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3. 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不足1000人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部署或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台州广电总台、市气象局、台州电业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组织协调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落实执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决策部署。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调查和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承担有关文件、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事务工作。
3.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情灾情,发布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防范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市应急办: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做好市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平台相关技术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市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舆论引导各项工作;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和地方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市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并向省发改委报告,争取省对我市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等。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药品储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会商。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火灾、爆炸和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避险或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市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并帮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组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市农业局: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
市文广新局:在市委宣传部的协调领导下,做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急报道协调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和改造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景点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
台州广电总台: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通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台州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抢修和维护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协调、指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抢救被压埋人员,实施应急排险工程。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指挥部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也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在市级响应尚未明确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明确现场指挥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市指挥部配合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在省级响应未明确前,市指挥部可先行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长。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现场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后勤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 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 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3.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对策建议等工作。
4.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工作。
5. 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台州电业局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台州广电总台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5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汛期前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包括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基本情况,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监测、预防责任人。
4.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气象、水文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应分别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和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指导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必要时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和省国土资源厅电话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初步情况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1.3 报送渠道
信息报送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
5.3.1 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调派市级应急资源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5.3.2 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应进入应急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开展24小时应急值守。具体须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派出工作组指导、督促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4)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5)组织协调驻台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6)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7)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9)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 I级、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启动I 级、II级应急响应;在省级应急响应未启动前,市级层面可视情先行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所有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到岗并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开展24小时应急值守,相关单位须派负责人至市指挥部参与值守并会商。具体须在采取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时刻关注雨情、水情,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对事发区开展全方位、不间断的监测,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会商评估,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必要时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停工停课、扩大人口转移范围等措施;
(3)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可举行多次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
(4)发动社会团体、民间志愿者支援受灾群众,开展必要的心理抚慰、生活救助等帮扶活动;
(5)全力执行、落实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5.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市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6.2 总结报告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对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同时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整理汇总后再统一上报。
6.3 恢复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政府、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车辆、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 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的运送畅通。
7.3 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会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及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4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进行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台政办发〔201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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