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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7-8339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7-0037 有效性: 废止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7〕6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 09- 15 15: 1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

为深化“128”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推动民营经济再创辉煌,实现台州经济裂变扩张、赶超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金种子库”制度

达到或接近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经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级部门推荐认定,纳入上市(挂牌)企业“金种子库”开展重点帮扶管理,“金种子库”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常态化保持300家以上。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并成立帮办小组,对入库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定人、定时,统筹包干办理市及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和上市(挂牌)相关证明事项。入库企业产权清晰的存量建设用地、房产,因上市(挂牌)需要办理产权证件,在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业主凭书面承诺书,可先容缺办理,后补齐相关资料和规费。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容错免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帮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

二、建立上市(挂牌)工作指导联络制度

从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聘请专业骨干组建指导组,按县(市、区)配备,帮助指导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按自愿及优选原则,从在台中介机构选派专业人员,担任拟上市(挂牌)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的联络员。

三、建立募投项目市内统筹制度

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在本县(市、区)超过1年难以落地的,由市政府协调,在台州市其他县(市、区)选址落地,两地政府应全力支持,涉及相关考核指标和收益分配调整按台州市有关飞地政策办理,或提交市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实施上市(挂牌)分级补助

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对企业在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实现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补助;对完成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市对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完成上市(挂牌)各环节进度给予考核加分。

五、实施上市(挂牌)贡献补助

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台州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和5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并投在台州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

六、实施上市公司引进补助

对境内外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台州辖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补助,分两年各兑现800万元和200万元。

七、设立上市担保扶持基金

市、县两级共同出资设立5000万元的上市担保扶持基金,由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运行。对因开展上市(含股改阶段)税费净增额(扣除奖励补助后)超过1000万元,需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或个人由上市担保扶持基金按税费净增额给予上市专项担保,担保(含续保)最长时限5年。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基金补充机制,对发生偿还风险的项目,上市担保扶持基金可与贷款金融机构约定按照65:35比例分担损失;基金发生损失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在次年补足上市担保扶持基金额度。

八、设立资本市场人才培育基金

设立资本市场人才培育基金,联合高校、交易所(中心)、专业中介等机构,通过短期培训、中长期研修班、挂职学习、举办与中介机构对接交流、各类协会活动等开展资本市场人才培育,提升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的企业家和管理团队、后备干部素质。

九、设立上市公司产业引导基金

设立上市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由政府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引导上市公司及其他社会资金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境内外并购重组等各类投资活动。

十、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鼓励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享受“金种子库”企业同等帮扶政策。

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以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条涉及的补助,按照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参照执行。本政策所指上市包含境内和境外上市,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即新三板挂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以前政策有重复的按从新从高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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