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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7-2076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7-000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7〕1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 03- 17 11: 13 浏览次数: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市区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黄岩分局、路桥分局以及市国土资源局集聚区分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区级分局”)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报批和完成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工作。
  市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用地报批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项目进入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统一出让。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分局提出预审申请。  

审批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第六条  台州市市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规定。

依法应当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审核工作,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和用地单位预审申请报告;

(二)审批类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发改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备案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备案表》;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可采用经设计单位盖章的摘要本)或核准申请报告;

(四)区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第八条  已经预审的项目,涉及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为3年。确需延期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级分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

第十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由各区政府以及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级分局负责征收土地告知、确认、听证等工作的办理,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公布;由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公告,并根据用地批准情况和征地补偿协议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区级分局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名额,报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章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二条  在台州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区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安排,先行组织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用地规模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级分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组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集聚区和开发区的,由集聚区分局和开发区分局直接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如涉及林地、水域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农民建房批次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区政府批准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供应。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坚持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的原则。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经信、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等部门,在科学预测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通过行政划拨、协议出让、行政划拨补办协议出让、集体土地使用等方式供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级分局提出用地申请;

(二)实行有偿使用的,由区级分局委托地价评估,集体研究提出地价建议;

(三)区级分局拟订供地方案,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地价、审核供地方案,经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供地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区行政划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由市(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直接受理。

市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核准意见或项目备案表等立项材料;

(四)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用地红线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年度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出让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面积、用途、时间安排和其他条件等内容;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计划安排,委托地价评估,集体研究提出出让地块地价建议;

(三)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及其他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区政府拟定年度工业用地及其他项目用地出让计划;

(二)区级分局根据出让计划安排,委托地价评估,集体研究提出出让地块地价建议;

(三)区级分局拟订出让方案,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地价、审核出让方案,经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出让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集聚区东部新区、开发区的年度出让计划需上报市政府批准,其余办理要求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约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对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附加条件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项目,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主体应当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书》,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协议书应当明确所设置条件需达到的建设要求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各“做地”主体负责按时交地,履行交地相关手续。

工业用地及其他项目用地由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时交地,履行交地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城市规划实施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协商可以采取有偿或者无偿收回的方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区级分局应当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面积、用途、四至范围等事项,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张贴公告30日,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实行有偿收回的,由区级分局委托地价评估,出具收回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三)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主体以土地评估报告作为土地收回补偿价款参考依据,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无偿收回的经协商后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四)区级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回方案,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有偿收回的应当同时确定土地收回补偿价款,经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五)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土地收回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无偿收回的,区级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回方案后,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与新的供地方案一并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有偿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等,评估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二)有偿收回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等情况,评估确定土地补偿金额。

第六章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第二十四条  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基础设施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材料,向区级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区级分局审查后,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以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方式,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集聚区和开发区由集聚区分局和开发区分局直接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后,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由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供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或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单位绘制和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布置图;

(七)涉及林业的需提供征占用林地许可批文;

(八)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或储量登记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或不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

第七章  批后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市、区两级应当建立发改、经信、监察、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组成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审批管理职责,对建设用地审批后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额、投资强度以及按时开竣工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经信部门负责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设用地“挂牌施工”、开竣工申报、实地巡查、竣工复核验收等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性质、项目用地工业类别、规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现用地单位或个人实施违法用地行为或违反有关约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用地诚信评价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非法转让土地,以及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00〕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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