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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7-2075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7-005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7〕7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 12- 21 15: 5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宿舍(以下简称职工宿舍)建设,加强职工宿舍有序管理,发挥住房制度的保障功能,更好地解决工业企业职工对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科学规划、有效实施、加大扶持、强化监管”的要求,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将加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作为完善住房制度、加强社会保障的有效抓手,作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制造之都”的必要条件,作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平安台州”建设和台州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

  坚持规划引领,结合功能、区位、产业基础、发展优势等因素,面向长远,适度超前,留足空间,合理配套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注重完善工业园区功能区块划分及产业空间布局,确保园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工业园区实施建设时,应当先行或者同步启动居住、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商业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保障企业职工生活需求,全面提升园区开发档次和服务水平。

  (二)合理引导职工宿舍配建。

  单宗工业用地内部、小微企业园区内部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该单宗或者园区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未配建职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其内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25%(小微企业园区可提高至30%)。

  职工宿舍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要求,避开噪音超标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加强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职工宿舍应当只作为企业职工的居住用房,严禁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类推进职工宿舍建设。

  1. 单宗工业用地内部配建职工宿舍。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前提下,单宗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鼓励在其内部配建职工宿舍;单宗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其内部配建职工宿舍,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禁止建设含工业厂房、办公、职工宿舍等综合功能的“三合一”用房。

  2. 小微企业园区内部配建职工宿舍。用地面积在70亩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区(包括工业地产项目,涉及医药化工、电镀、熔炼等危害较大、污染较重产业为主的园区除外)内部要同时配建职工宿舍,并根据产业人口规模合理配套一定规模的职工食堂、休闲康体活动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实施物业化管理,纳入园区统一规划建设。鼓励相邻企业集中建设职工宿舍,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及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比例可统筹计算。

  3. 居住用地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区块的既有或者按照前述要求配建的职工宿舍无法满足需求的,当地政府必须在园区内或者周边区块的居住用地上给予配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给园区管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独资企业,建成后租赁给工业企业或者其职工居住使用。居住用地独立建设的职工宿舍地块,单宗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要同时配建职工食堂、休闲康体活动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非成套住宅职工宿舍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基于各层次企业职工需求,合理搭配建设“夫妻房”“全家房”等多种类型成套住宅。同一地块职工宿舍项目内,成套住宅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宿舍总建筑面积的30%。职工宿舍成套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可以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职工宿舍建设应当注重环境品质提升,营造“花园式”温馨生活社区。

  4. 利用拆后土地、空闲土地(厂房)等建设职工宿舍。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周边具备一定工业基础和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在“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城镇(村庄)空闲土地上以公共设施(职工宿舍)用途建设职工宿舍,建成后租赁给工业企业或者其职工居住使用。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以“长规划、短安排”方式供应给园区管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独资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应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纳入村留地指标管理。在满足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前提下,鼓励利用空闲厂房改建职工宿舍。

  (四)降低职工宿舍建设成本。

  1. 现有工业用地,在满足本意见规定的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占比的前提下,增加职工宿舍建筑面积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不再缴纳增加面积部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 独立建设或者配建职工宿舍的工业项目,涉及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 职工宿舍涉及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收费的,均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

  三、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部署,形成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落实的长效机制。要建立项目化推进机制,层层抓落实,合力推进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

  (二)明确责任分工。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工业企业作为职工宿舍的业主单位、出租主体,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好职工宿舍建设、管理责任。

  要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供应及职工宿舍的不动产权籍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规划编制、职工宿舍项目的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及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职工宿舍规划用途行为,做好职工宿舍供水、燃气服务政策落实;发改、经信、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职工宿舍管理有关工作。

  (三)落实使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宿舍安全检查制度,坚持经常性、不定期地检查,重点检查宿舍用电、用气、用火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宿舍楼道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要规范建立宿舍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落实整改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加强流转管理。单宗工业用地内部、小微企业园区内部配建的职工宿舍,其用地性质不变。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内部配建的职工宿舍,在公共部分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职工宿舍可以按照最小可分割单元持有、流转,流转对象仅限本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服务性企业,不得对外销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17〕74号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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