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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7-2074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7-004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函〔2017〕7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行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 12- 20 16: 0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抓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的组织实施,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面推行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转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国务院、省政府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是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重大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全面深化经济体系改革的客观需要,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举措,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时间表,明确审查范围、制定审查标准、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工作机制。为保障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具体任务,推动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健全工作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执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以便追溯。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查工作情况,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三)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凡出台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均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防止滥用例外规定。

  (四)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加强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及时报请省反垄断执法机关。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函〔2017〕72号关于做好全面推行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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