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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7-2073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8-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7-0034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7〕6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 10- 13 10: 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 欠工资行业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 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源头预防、 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 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制订 实施“台州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 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 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 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取得明显进展。到 2020 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 监管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遏制, 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 一)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的 劳动者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 本人,不得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 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不得 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应当依 法与招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 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 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坚持先签订劳 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 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 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 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 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 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 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 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 2 年以上以备查。

( 三)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 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 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 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 同) 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设 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照工程承包 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 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 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 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交通运 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 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 用等情况,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 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

( 四)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 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 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 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 认并公示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保障制度

(五)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工资 支付预警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 平台,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人力社保部门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巡查,并根据 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结 合投诉举报和日常检查巡查,对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进行深入摸 底排查并实施重点监控,强化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约谈制度,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约 谈存在欠薪隐患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的相关 负责人,督促限时整改。

( 六)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 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 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 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 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 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 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筑 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并 逐步向电力、通讯、园林、装饰装潢等工程施工类以及其他涉及 工程施工(包括船舶修造) 等行业延伸。探索租赁场地经营企业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租赁场地经营企业主负清偿责任,出 租场地一方一旦发现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情况,应及 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 政府妥善处置。完善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 3 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 对严重失信或者 3  年内发生 2 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 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 3 年内未发生严重 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 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探索推行 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 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鼓励其优先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八)严格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市本级、各县(市、 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不少于 200 万元,企业 在职职工总数 1 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 50 万元的标准安 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 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 转金使用办法,明确适用地域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 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 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九) 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 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 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 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 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 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 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 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 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设计变  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执行。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 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完  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 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  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  未经审核(审计) 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  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 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五、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一)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 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 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加强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 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 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区域 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指导和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 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和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 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 健全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间的案 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 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 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 基 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工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 案前调解、终局裁决、先予执行裁决等快速处置优势,确保优先 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 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 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司法行政部门应畅通 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维权指引、 公共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服务。

(十三)及时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 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明确权限、任务 和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欠薪重大事件时,当地政府要 加强组织协调,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司法 行政等部门要迅速介入依法及时处置。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必要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 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 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 妥善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完善多部门合署办公制度。完善元旦、春节期间各 部门合署办公制度,在两节期间,成立农民工工资联合清欠办公 室,设立联合处置窗 口,抽调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市场监管、 工会、法院等部门业务骨干,通过联动、联调、联处的工作机制, 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 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 “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 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台州市 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 用浙江”征信平台以及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诚 信信息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 信息互认共享。

(十六)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 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按照我市《关于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 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 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 “一 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 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建 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工 作体制,统筹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完善工作目标责任 制度,将治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 系。加强基层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将监 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道),妥善解决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 经费不足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 开展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 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 管责任不履行、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 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 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十八)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 协调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力 社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受理并查处工资拖欠 案件。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督促本行业工程 建设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 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 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发改部门要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 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工作,参与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 发性、群体性事件,做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负责 人、包工头卷款逃跑、诈骗、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 处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国有企业欠薪事件的 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督办所属企业拖欠工资案件。信 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积极协调督促有关 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 咨询解答、维权指引、公共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市场 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取缔有关无照经营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 公示。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欠薪处置相关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人民 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涉法涉诉的欠薪纠纷案件,相关部门 要积极协调、协助检察院和法院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受理审理。

(十九) 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 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 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 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 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 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开展“工 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主题宣传,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 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1

依法规范 企业工资 支付行为

1.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

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 局(市规划局) 、市交 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 国资委、 市司法局、 市总 工会等

2. 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人力社保局等

3.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 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 国资委、 人行台州市中心 支行等

4.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人力社保局、 人行台州 市中心支行等

2

健全工资 支付预警 监控和保 障制度

1.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交通 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台 州市中心支行等

2. 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人力社保局等

3.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探索推行业 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 局(市规划局) 、市交 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人行台州市 中心支行等

4.按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统计财政预算。进一步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 局,各县(市、区)政 府,  台州湾产业集聚区 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



重点任务

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3

加强工程 建设领域 工程款支 付管理

1. 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 局、 市国资委、 人行台州 市中心支行等

2.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人力社保  局、 市国资委、 人行台州 市中心支行等

4

依法处理 拖欠工资 违法行为

1.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加大 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 局,各县(市、 区)政 府,  台州湾产业集聚区 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

市司法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交通 运输局、 市水利局、市 总工会、人行台州市中 心支行等

2.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 解决工资争议。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为农民工提供法律 服务和法律援助,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

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 局

市总工会等

3. 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 件。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 局,各县(市、 区)政 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 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司法局、 市 财政局、 市建设局(市 规划局)、市交通运输 局、 市水利局、 市国资委、 市应急办、 市总工会等

4.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工 资拖欠案件。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 会等

5.依法处理工资拖欠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 局(市规划局) 、市交 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国资委、市司法局、 市总工会等

6. 完善多部门合署办公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 局(市规划局) 、市交 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 局、市总工会等

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 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 成员单位



重点任务

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5

推进企业 工资支付 诚信体系 建设

1.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 委、市市场监管局、市 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 局

市总工会、 人行台州市中 心支行等

2.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 委、市市场监管局、市 建设局(市规划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 局

市总工会、 人行台州市中 心支行等

6

加强组织 领导

1. 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治理企业拖欠工 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 力建设,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健全问责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 ( 市、 区)政府,  台州 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 规划局) 、市交通运输 局、市水利局、市财政 局、 市公安局、 市国资委、 市司法局、 市总工会、 人 行台州市中心支行等

2.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 保局、市司法局、市总 工会,各县(市、区) 政府,  台州湾产业集聚 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

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 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 成员单位

3.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其他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防范处置企业 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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