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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7-2073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0-2017-0008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17〕1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 10- 13 10: 39 浏览次数:

统一编号:

ZJJC00-2017-0008

有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奖励表彰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前款所称集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的内设机构、组成部门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组织(攻关组、项目组、抢险队、专案组等)。

第三条  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总量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

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

(一) 在生产(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为台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台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台州建设,平安台州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台州人共同价值观,建设文化强市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台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台州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八)在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九)在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作出突出成绩的;

(十)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章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行政奖励;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实施嘉奖、记三等功的行政奖励;

(三)对确需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审批。

第八条  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一)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订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目的,奖励时间,奖励的范围、种类、数量,奖励条件,奖励所需经费及来源等。

申报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应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申报单位(部门)可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在奖励范围内公布奖励条件、奖励种类、数量等事项;

2. 民主推荐候选对象;

3. 集体研究确定入选对象;

4. 在奖励范围内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5. 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

(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社会组织的,申报单位应征求民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其他的,应征求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等意见。

(四)申报单位(部门)向审批机关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申报单位(部门)应将行政奖励申报材料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由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五)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奖励对象名单应当公示。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行政奖励决定的同时,应将行政决定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四章  行政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行政奖励,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奖励数量从严控制。

对在某项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对县处级领导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

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集体颁发奖牌,对个人颁发奖章。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可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行政奖励的《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集体或个人同一事迹的,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行政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审批机关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审批机关的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基本程序给予行政奖励的,或经调查核实确属不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

(三)获得行政奖励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对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行政奖励,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行政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奖励证书、奖牌、奖章;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及时存入其本人档案。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八条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对行政奖励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台政发〔2017〕17号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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